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理賠條件 (並非每間公司都一樣,此資訊僅供參考) | ||
1. | 癱瘓 |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
2. | 昏迷 |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但因酒精或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
3. | 腦中風 |
係指因腦血管之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
4. | 急性腦炎 |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
5. | 脊髓灰質炎 |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6. | 帕金森氏症 |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
7. | 嚴重頭部創傷 |
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8. | 良性腦腫瘤 |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 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植物人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第一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
9. | 運動神經元病 |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
10. | 多發性硬化症 |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11.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12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13 |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預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 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預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 何之工作。 2.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預達無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 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 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入 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